投保须知
1、本产品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华泰财”),目前该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云南、辽宁、浙江、河北、湖南、湖北、安徽、山西、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深圳、青岛、大连、宁波、贵州、内蒙古、厦门、黑龙江、新疆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
2、华泰财险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您可进入华泰财险官网(http://pc.ehuatai.com)→点击“公开信息披露”→在“专项信息”→“偿付能力”中进行查询。
3、投保人: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益;

-- 本产品投保人与被保险关系须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4、被保险人:

— 初次投保时年龄为30天至60周岁(含),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逐年续保至80周岁。

《华泰财险职业类别表》(请点击查看)中的1-4类人员。

5、等待期:本保单的等待期为30天(自本保单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 其中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乳腺、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等待期为120天;

— 意外医疗及连续投保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社保:是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儿医保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7、免赔额: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免赔额1万,确诊恶性肿瘤且住院,豁免确诊日后及续保年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免赔额。
8、关于续保::本产品为一年期非保证续保产品。

保险人有权根据该被保险人的年龄、医疗费用水平变化、本险种整体经营状况调整该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对应的费率。费率调整适用于本险种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段的所有被保险人,保险人不会因为某一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或历史理赔情况而单独调整该被保险人的续保费率。在投保人接受费率调整的前提下,保险人方可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含第30日),投保人可为同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续保本保险合同。上述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合同的续保合同不重新计算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超过80周岁(含80周岁)或本保险合同统一停售,保险人不再接受投保人续保申请。

9、医疗费用补偿原则:本产品医疗费用赔偿适用补偿原则,即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事故责任方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部分不重复赔付,保险人按如下公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赔付比例

社保卡的个人账户支出部分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10、请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本保险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11、本保单仅限1-4类职业投保,因超出上述职业类别出险的为除外责任。
12、投保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本产品成功后即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认可华泰保险提供的免费重大疾病绿色通道+国内二次诊疗+住院垫付服务,同意华泰保险将保单信息提供给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保证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快速有效的为您提供服务。 免费重大疾病绿色通道+国内二次诊疗+住院垫付服务的重大疾病范围详见《百万医疗服务包被保险人授权同意书》(请点击查看)绿通医院清单(请点击查看)《住院垫付城市清单》(请点击查看)《重大疾病清单》(请点击查看)
13、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限投保1份,多投无效。
14、保障区域:本产品医疗责任保障区域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15、退保规则: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6、被保险人于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就诊,按可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17、医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的综合性或专科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且仅限于上述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

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18、部分除外责任:

—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既往症;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 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性投保的合同起保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乳腺、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 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 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 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9、阅读条款: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华泰财险个人医疗费用保险条款-注册号为:C000154325120180724002》(请点击查看)《华泰(备案)[2009]N20号-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请点击查看),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0、投保流程:登录→选择保险产品→点击购买→填写投保信息→确认信息和金额→在线支付→收到承保成功的短信通知后→投保成功。
21、保单形式: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本保险产品为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网上投保、网上支付、网上即时核保并出具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自助申请系统(http://ahchudan.pc.ehuatai.com/htfp),或进入华泰财险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e商城”“客户服务”项目中找到“电子发票”项目,自助获取电子发票,如需咨询、查询、验真或投诉请拨打华泰客服电话4006095509。
23、保险人保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信息,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严格保障客户信息安全,不将客户信息提供给保险交易活动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健康告知
本告知书的各项内容是保险人核保的重要依据,在保险人同意承保时将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为确保您的权益,请务必亲自详实填写下列告知事项。如有不实告知足以影响本合同的承保决定,即使已签发保单,保险公司仍有权依法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还保费。
1、被保险人过去两年内投保人身保险或健康保险时,是否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费或者附加相关条件承保。
2、被保险人目前或过往是否患有下列疾病:良、恶性肿瘤(含原位癌),2级或以上高血压(收缩压大于160mmHg,或舒张压大于100mmHg),冠心病、心肌病、心脏瓣膜疾病、心肌梗死,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二级(含)以上,脑梗死(脑栓塞或者脑血栓),脑出血,脑外伤后遗症,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肾萎缩,肾功能不全,慢性乙型肝炎(单纯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一项阳性者除外),丙型肝炎,丁型肝炎,中度重度脂肪肝、酒精性肝病、自身免疫性肝病、肝豆状核变性、肝硬化,重型再障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骨关节炎,糖尿病,阿尔兹海默病,帕金森氏病,癫痫,精神病,紫癜、白内障、肺结核、肺结节、支气管扩张、哮喘、甲减、下肢静脉曲张、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先天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接受器官移植,法定传染病(包含甲类及乙类),慢性阻塞性肺病,瘫痪,性病,艾滋病及HIV阳性、甲状腺结节或腺瘤未曾治疗过、甲亢等。
3、被保险人过去1年内是否发现健康检查异常并被要求进一步检查治疗(如血液、超声、影像检查、内镜、病理检查等),过去2年是否住院或被要求进一步检查、手术或治疗(不包括剖腹产/顺产/过敏性鼻炎/急性胃肠炎/单次发作已痊愈的肺炎/上呼吸道感染住院)。
4、过去1年内是否存在下列症状:反复头痛、晕厥、胸痛、气急、紫绀、持续反复发热、抽搐、不明原因出血、皮下出血点、咯血、反复呕吐、进食哽噎感或吞咽困难、呕血、浮肿、腹痛、黄疸、原因不明持续性便血、持续性血尿或蛋白尿、性质不明肿块/占位/囊肿/息肉/结节/赘生物、消瘦(非健身原因所致的体重减轻5公斤以上)。
5、适用于女性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葡萄胎或其他妊娠滋养细胞疾病、宫颈重度不典型增生;半年内是否存在阴道异常出血;乳腺囊肿/结节、乳腺腺瘤未治愈;卵巢囊肿未治愈;乳头异常溢液、疼痛、糜烂或回缩、乳房表面皮肤凹陷、皱褶或皮肤收缩等症状。
6、2周岁以下被保险人出生时体重是否低于2.5公斤,是否早产,窒息,发育迟缓,脑瘫。
7、被保险人职业是否不属于《华泰财险职业类别表》(请点击查看)中的 1-4 类人员。